法律的实践属性与旨趣
主持人语:在法学界,“实践”属于一个基本概念。康德有关法律乃实践理性的陈述,学界耳熟能详。实践之于中国法学,还具有某种政治正确的意味,凡是与实践相关的立论或者做法,似乎都是对的、毋庸置疑的。因此,法律实践、实践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践法学、“实践法学派”等,被广泛用于各种场景之中。这就促使我们必须认真面对这一问题,深入到法律与实践的关系之中去,从“实践”中,丰富认识,解读并获取法律的真谛。基于上述原因,2019年底,浙江大学中国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邀请国内法学、哲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杭州召开“法律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并组织会议参加者撰写了4篇相关专题论文。希望通过这组论文,吸引更多的学者进一步重视并认真对待法律与实践的关系,使中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真正扎根于“实践”之中。
一、问题的由来
对于大多数现在的法学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律只是一个知识、技术、科学或专业问题,而不是一个同时关乎人格与生命的实践问题,也缺乏将其作为一个实践问题来对待的自觉意识。显然,后者要困难和复杂许多。
人是在选择中成就自己的。在诸多难题面前,例如爱、悲伤、畏惧、烦恼、尊严、友谊等,人们做出了至少自认为正确的选择,从而成为一个个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人。选择就是实践最基本、最初级的含义。实践是人们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所采取的有选择的行动。一个善良、正直、勇敢的有德性的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成就自己的善良、正直与勇敢。选择是实践理性的审思活动。在实践理性的参与下,行动是自愿和自我负责的,所以,人最终是自我成就的,取决于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
人们在法律实践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都面临严峻地、持续地、各种具有挑战性的选择,在是非、善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之间,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做出正确的选择。立法中的争议与困境、疑难案件审理中的徘徊,最具挑战性的,不是技术、专业问题,而是立场问题,是选择问题,即如何做出一个正确的、正当的、适当的选择。克尔凯郭尔曾经提醒我们,“选择你自己”比苏格拉底所说的“认识你自己”要更加重要和紧迫。在他看来,对立面之间的冲突常常是无法解决和调和的,只有正题、反题,没有黑格尔式的合题,无法和解。黑格尔的逻辑学只是思维领域的一场运动,完全没有触及现实。①所以,选择,对人而言,尤其迫切和艰难。
法律的规范性,即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意味着法律本身就是在各种行为模式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为人们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一个可反复适用的一般标准,也可用于衡量行为选择的正确性。问题在于,既然法律本身就是选择的结果,既然法律之下人们还要继续面对选择的难题,那么,实践问题就没有被终结,还会以法律争议的方式继续存在并持续地困扰社会生活中的人们。但是,由于法律的存在,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感到选择不再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实践问题,就会转化为一个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全面、有效地运用和实现的问题,法律就会变身为限缩人的“选择”的可能性的工具,从而与以自由“选择”为前提的实践相对立。
法治在中国面临着一个亟待突破的颇具挑战性的问题,即如何促使文本上的法律真正走入中国人的生命活动,使人们认真遵从乃至信仰法治,形成切实能够作为现代中国核心价值的法治。这就必须回到人自身,回到实践,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身上寻找答案。显然,只有当人们致力于追求合理的、正当的目的的时候,法律才可能汇入这一目的性的洪流之中。法律本身是没有生命的,只有当它与人及其目的性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时,才被赋予生命力。“生命之树常绿,而理论总是灰色的”,人的生活才是源头活水。
法学研究必须面对“选择”的问题,如果我们希望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发挥重大作用,那么,法律活动就必须是可“选择”的,能够经得起人的“选择”的考验。这就引发出一些需要法学界认真对待的问题,即法律是如何作用于有关人的选择的实践过程的?法律何以会被认为有助于人们做出正当的行为选择?如果说,法律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主体自由意志、意识、欲望的“客观”知识体系,那么,在法律活动中,如何保证人依然能够作为主体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