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违法建筑的材料系合法财产,但不予赔偿?
虽然违法建筑的材料系合法财产,但不予赔偿?
在之前有些案例中,已确定虽然房屋属于违建,但是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如被违法强拆,应当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部分予以赔偿。那如果强拆行为并不违法,只是毁损物品的行为的行为违法呢?该怎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行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本案系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毁损物品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相对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关于建筑材料,案涉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构成该违法建筑的材料虽属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建筑材料在拆除过程中无可避免的会受到部分损毁;而对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行政机关并无职责进行清理、保管。故其要求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予以赔偿的理由不成立。
因此,在拆除违建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对建筑材料清理、保管的职责,当事人不自行清理保管而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行政机关不予赔偿。那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拆除后的残存建筑材料被行政机关进行了清理,这部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人认为是可以的。
另外,上述裁定还认定了:关于当事人主张的圈舍、杀菌铁缸池、水池、基础配套设施中的机井、电缆线、地下排污管道、化粪池等及室内物品及电线开关插座,作为整体建筑中的一部分,房屋拆除过程中无法进行区分保存和移交,其损毁系拆除行为的必然结果,并非不当拆除行为所致,故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在违建拆除过程中,如强制拆除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在行政赔偿过程中,一些赔偿是要不到的,上述案例也确认了损坏物品的行为违法,所以,只对这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