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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井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出现合同纠纷进行起诉时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起诉。那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诉讼来或者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自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zhidao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华京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海智科技开发中心院内。

经营者:林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坑村林厝**号。

被告:张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宋世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樊淼,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华京福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下简称:华京福达租赁站)与被告张占军、宋世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辉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曹洪生、陈静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京福达租赁站经营者林进华,被告张占军、被告宋世存及委托代理人樊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京福达租赁站向本院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张占军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3、二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租赁物维修费2220元;4、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6米钢管72根、4米钢管54根、1.5米钢管30根、十字扣件369个、接头扣件630个、转头扣件510个、4米木跳板118块、碗扣横杆0.9米13根、碗扣横杆1.2米52根、碗扣立杆1.2米3根、碗扣立杆1.8米38根、碗扣立杆2.4米7根、油托52个),如不能返还,则按约定向原告折价赔偿元(赔偿标准为:架子管丢失赔偿为每米20元;扣件丢失赔偿8元每个;U托丢失赔偿20元每根;木质脚手板丢失赔偿60元;碗扣立杆丢失赔偿25元每米;横杆丢失20元每米);5、被告向原告赔偿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租赁物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租赁费损失(脚手架钢管每日每米0.012元、碗扣横杆或立杆每日每米0.025元、U托每日每根0.2元、脚手架扣件每日每个0.008元、4米木跳板每日每块0.25元);6、二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相应欠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7、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与二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张占军出租建筑设备器件,双方对租赁物的品种规格、租金计算标准、租赁数量、返还及丢失赔偿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均进行了详细的约定。租金标准为:脚手架钢管每日0.012元、碗扣横杆或立杆每日每米0.025元、U托每日每根0.20元、脚手架扣件每日每个0.008元、4米木跳板每日每块0.25元。租赁物的赔偿规定(赔偿标准为:架子管丢失赔偿为每米20元;扣件丢失赔偿8元每个;U托丢失赔偿20元每根;木质脚手板丢失赔偿60元;碗扣立杆丢失赔偿25元每米;横杆丢失20元每米)。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月底前结算并付清所形成的租赁费用(当月租赁费用由甲方即原告按月制作结算清单,乙方收到结算但后5日内无异议视为确认),如不按期结清,须承担违约责任,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解决。合同还约定,被告宋世存同意为该合同项下被告张占军的合同义务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2013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张占军交付的建筑器材有:6米钢管860根、4米钢管608根、3米钢管400根、2米钢管400根、1米钢管100根、1.5米钢管1421根、十字扣件5687个、接头扣件630个、转头扣件510个、4米木跳板250块、碗扣横杆0.9米2300根、碗扣横杆1.2米3200根、碗扣立杆1.2米120根、碗扣立杆1.8米1850根、碗扣立杆2.4米400根、油托1560根。原告向被告交付上述建筑器材后,被告陆续向原告退还部分建筑器材,其中有部分损坏,但被告至今尚在使用的建筑器材有:6米钢管72根、4米钢管54根、1.5米钢管30根、十字扣件369个、接头扣件630个、转头扣件510个、4米木跳板118块、碗扣横杆0.9米13根、碗扣横杆1.2米52根、碗扣立杆1.2米3根、碗扣立杆1.8米38根、碗扣立杆2.4米7根、油托52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